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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1023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商南县海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1023执16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男,生于1975年6月24日,汉族,住商南,商洛市某地民警。被执行人商南县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公司地址: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朱世奎,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1023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海天公司支付孙某借款10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孙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海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海天公司财产已经抵押给商南县农商银行,相关财产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孙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3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海天公司有可执行财产时,申请人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