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x春、曹x、杨x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玉春,曹静,杨雪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823号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李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菱,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代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举证、质证,进行辩论等,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刘玉春,男,生于1973年3月9日,汉族。被告曹静,女,生于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杨雪梅,女,生于197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玉春、曹静、杨雪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玉春、曹静、杨雪梅私下已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虎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