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民初字第5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丽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王丽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5435号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跃进路。法定代表人:孟浩。被告:王丽苹,女,汉族,生于1983年12月6日,现住绵阳市涪城区。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丽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绵阳市中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取案件受理费33.5元,由原告四川长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 韬审判员 赖冬梅审判员 刘 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巧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