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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与刘和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刘和开,谢转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原安徽怀宁农村合作银行小市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负责人:王文胜,行长。被执行人:刘和开,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谢转南,女,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安徽怀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市支行与刘和开、谢转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和开、谢转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和开、谢转南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2016年9月起,每月从被执行人刘和开工资账户划拨3000元至怀宁县人民法院账户,至满足18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