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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20执4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张蓉与钱洁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蓉,钱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20执4368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20执4368号申请执行人张蓉,女,1968年4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钱洁,女,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蓉与被执行人钱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告知申请人后,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国新审判员顾威审判员陆正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李晓东(本页无正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张国新审判员  顾 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