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民初9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国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429号原告国某。委托代理人孙丛丛、张孝晨,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委托代理人王雪敏,即墨移风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国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