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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7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明锦花岗石经销部与宗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宗建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明锦花岗石经销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71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建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明锦花岗石经销部,经营场所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东桥浒东路。经营者刘明锦。上诉人宗建新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明锦花岗石经销部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7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宗建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郑 雄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颖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