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3民初49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今、刘军与唐亚、陈桂杨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今,刘军,唐亚,陈桂杨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3民初4900号原告:王今。原告:刘军。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亚。被告:陈桂杨。原告王今、刘军与被告唐亚、陈桂杨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芝玉、被告唐亚、陈桂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今、刘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偿还原告刘军代偿款108690.7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2.两被告偿还原告王今代偿款108746.85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两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泗阳农商行贷款200000元,到期日为2016年6月10日。到期后,两被告未能依约偿还本息,截止2016年7月31日,应偿还本息合计217437.57元。原告刘军于2016年7月30日代偿了108690.72元,原告王今于2016年7月31日代偿了108746.85元。经原告催要,两被告拒不还款。被告唐亚辩称,其与陈桂杨系夫妻关系。本案涉及的200000元贷款确实是以其夫妻名义所做,但该笔贷款并非是其夫妻所用,而是陈国庆与赵琼所用。陈国庆系被告小孩的舅舅,从三年前开始,就以两被告名义做贷款给陈国庆和赵琼使用,到期后由陈国庆和赵琼还款。2015年陈国庆找其做本案涉及的该笔贷款时,被告不愿意,但陈国庆表示担保人已经找好,且是陈国庆和几个担保人一起用这笔贷款,让被告不要担心。被告不认识担保人。被告没有使用该笔贷款,不应该还钱。被告陈桂杨辩称,其与唐亚系夫妻,同唐亚的辩论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7日,被告唐亚、陈桂杨与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个人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原告王今、刘军和案外人陈国庆、董婷婷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到期日起二年,直至贷款本息还清为止。贷款发放日为2015年6月17日,贷款到期日为2016年6月10日。该笔贷款到期后,经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催要,原告刘军于2016年7月30日偿还贷款本息108690.72元,原告王今于2016年7月31日偿还贷款本息108746.85元。现原告刘军、王今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追偿,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因而成诉。本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原告刘军、王今作为保证人分别承担了108690.72元、108746.85元保证责任后,其有权向债务人即被告唐亚、陈桂杨追偿。对于原告刘军、王今主张的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唐亚、陈桂杨辩称,是以其夫妻名义为陈国庆贷款,二被告并未使用贷款,而是陈国庆和担保人共同使用。对此原告刘军、王今不予认可,且被告唐亚、陈桂杨未举证证明,故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亚、陈桂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军担保款108690.72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唐亚、陈桂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今担保款108746.85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2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2元,减半收取计2281元,由被告唐亚、陈桂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户:宿迁市国库局财政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62元。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