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8民初5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贵友与边洪丹、曹复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贵友,边洪丹,曹复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010号原告王贵友,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告边洪丹,女,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被告曹复芬,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18号君悦大厦9层。负责人齐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涵,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贵友诉被告边洪丹、被告曹复芬、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贵友申请撤回起诉对被告曹复芬、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该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边洪丹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王广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思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