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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月卿与韩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卿,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733号原告杜*卿,女,户籍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韩*,男,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10月27日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从本指引印发施行之日起,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案件,统一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纠纷,符合上述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基此,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