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杜月卿与韩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卿,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733号原告杜*卿,女,户籍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被告韩*,男,汉族。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深圳市龙岗区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另,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本院认为,根据2015年10月27日印发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从本指引印发施行之日起,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其他组织(含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间借贷案件,统一由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案原告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原被告间系民间借贷纠纷,符合上述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故本案应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基此,依照《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镇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 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