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7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高明、江丽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高明,江丽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淳安县。法定代表人:陈全水,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高明。被执行人:江丽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16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7月5日,本院委托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在被执行人王高明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26幢402室(建筑面积86.73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进行市场价值评估,经评估其价值为75万元。2016年8月25日10时至2016年8月26日10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该房地产,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9月15日10时至2016年9月16日10时止、本院通过淳安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上述房地产。买受人章仕忠(公民身份证号:)以68.5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高明名下的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景秀花园26幢402室(建筑面积86.73平方米)住宅房地产及室内固定装修所有权归买受人章仕忠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章仕忠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章仕忠应持本裁定书在60日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吴文胜审判员 吕贤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志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