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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6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朋秀与丁建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朋秀,丁建朝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6民初887号原告刘朋秀,女,汉族,1965年2月6日生,住址峰峰矿区。被告丁建朝,男,汉族,1968年2月24日生,现在峰峰矿区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朋秀与被告丁建朝为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朋秀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朋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朋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1880元,由原告刘朋秀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人民陪审员 刘 宁人民陪审员 赵彭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