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4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王龙与董振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董振刚,曹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4执566号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执行人:董振刚,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曹凤龙,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林西县。本院在执行王龙与董振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年月日作出(2015)林民初字第14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刘立伟在林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工资账户,现因申请人要求扣划已冻结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振刚在中国建设银行林西支行工资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伟审判员 :宫浩然审判员 :王洪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庞占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