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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与合川区得意楼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合川区得意楼食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6033号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办处学府路9号重师涉外商贸学院学生公寓D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78992392K。投资人:林小红,该经营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秀亮,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川区得意楼食府,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金鹿花园***号楼底。负责人:刘畅。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与被告合川区得意楼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朋广宜聚酒水经营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红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