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许盼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减刑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106号罪犯许盼,男,26岁(1990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中专文化,现在北京市延庆监狱服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0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盼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延庆监狱于2016年8月30日提出对罪犯许盼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延庆监狱认为,罪犯许盼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于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京市延庆监狱根据许盼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许盼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盼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延庆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许盼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许盼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教育改造,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盼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4年7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京审 判 员 刘燕风代理审判员 尤 頔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贾清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