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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学忠与王永昌、高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王永昌,高崇华,李忠庆,苗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永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崇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忠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苗加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学忠与王永昌、高崇华、李忠庆、苗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崇华的存款67748.12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