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执恢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范学忠与王永昌、高崇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学忠,王永昌,高崇华,李忠庆,苗加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学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永昌,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高崇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忠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苗加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范学忠与王永昌、高崇华、李忠庆、苗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3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崇华的存款67748.12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