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行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黄秋结与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秋结,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606行初96号原告黄秋结,女,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民路行政办公大楼9楼。法定代表人梁雄辉,局长。委托代理人赖良木,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杨国强,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秋结不服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顺民社信公复〔2016〕1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同年3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公开1999年顺德实施殡葬改革后顺德人民政府划拨土地并投入3000万元对顺德区殡仪馆扩建改造,原顺德区民政局批准扩建的文件和批准扩建规模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6年2月2日作出与原告生产无关,不予公开的决定。顺德区殡仪馆的扩建是否合法,关系到周边居民的切身利益。如果顺德区殡仪馆违法建设,对周边的居民就是侵权。被告不予公开的理由是与申请人自身生活无关,很明显是为了隐瞒顺德区殡仪馆的违法行为。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顺民社信公复〔2016〕1号《关于黄秋结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被告辩称,一、原告申请的信息并非属于与其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政府信息,且原告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请公开信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二、被告已经向原告作出答复,并告知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与其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被告已经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职责,并不违法。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程序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告知方式与程序合法合规,原告诉被告公开政府信息违法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黄秋结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健民东街七巷3号,邻近顺德区殡仪馆。2013年起,顺德区拟对殡仪馆进行原址升级改造,为妥善解决周边居民的合理诉求,多次组织包括原告在内的大良街道顺峰社区健民东街1至7巷共56户居民沟通,并提出“自愿收购”的方式供居民参考,由居民自愿提出书面申请,政府相关部门同意对其现有物业按照市场价格予以收购。31户居民自愿提交了收购申请书,其中29户已经签订了协议。根据对本院已经审理的相关案件不完全统计(案件情况见附表)可知,因对顺德区殡仪馆升级改造工程有异议,原告从2014年起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的名义向本院提起31起行政诉讼案件,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包括本案被告、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顺德区公安局等10多家,诉讼请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事项:一类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004年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购买节能型火化机的请示》、2010年向行政机关提交的《关于对火化炉进行技术改造的请示》及行政机关作出的批复文件、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法人证书的申请登记的申请文件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审批文件、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使用和安装相关环保设施情况的信息、2000年至今顺德区殡仪馆的焚尸数量等信息。一类是向行政机关举报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查处顺德区殡仪馆违法扩建的建筑物、取缔拆除区殡仪馆擅自建设的火化炉、火化机、强制要求区殡仪馆独立使用污水管网、取缔区殡仪馆未经批准营运的运尸车队、尸体冷冻设施和尸检中心、强制要求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污水处理设施、强制要求区殡仪馆依法使用、安装焚尸炉烟尘处理设施并且投入运行、强制拆除新建的区殡仪馆行政综合服务楼、业务楼,并且恢复原状。原告已于2015年5月6日以自身生活需要为由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包括“2000年至今作为主管部门的民政局、人社局审批、批复、同意拨款给区殡仪馆的全部文件”以及“2000年至今区殡仪馆专用资金(修购资金)列支情况资料和审批使用资料”。被告收到上述申请后,经审查,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答复》,认为黄秋结提出的申请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原告对该答复不服,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政府于2015年8月5日作出顺府行复案〔2015〕9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作出的上述行政行为。原告不服,于2015年8月24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06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再次向被告等多个行政机关提出同类型的申请,明显不具有保护政府信息知情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原告所提出的申请显然已经构成向政府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权利的滥用。原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缺乏诉的利益,失去权利行使的正当性,属于滥用诉权行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受理,鉴于本案已受理,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秋结的起诉。本案不收取诉讼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珮琳审 判 员 吴嘉敏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黎凯瑶附表:序号案号事由被告(第三人)1(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125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91号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4(2014)佛顺法行初字第92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5(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85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财税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6(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8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7(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0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8(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34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9(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35号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0(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5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1(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7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12(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78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13(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0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14(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5(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85号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6(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93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17(2015)佛顺法行初字第194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18(2016)粤0606行初56号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19(2016)粤0606行初57号民政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0(2016)粤0606行初58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1(2016)粤0606行初59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2(2016)粤0606行初60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3(2016)粤0606行初96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4(2016)粤0606行初97号政府信息公开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佛山市顺德区殡仪馆25(2016)粤0606行初98号规划行政许可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26(2016)粤0606行初99号登记其他行政行为佛山市顺德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7(2016)粤0606行初429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28(2016)粤0606行初430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29(2016)粤0606行初431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30(2016)粤0606行初432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31(2016)粤0606行初433号行政不作为佛山市顺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