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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民终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惠玲与被上诉人邹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惠玲,邹桂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民终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惠玲,女,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甘肃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桂香,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杨惠玲与被上诉人邹桂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16)甘0302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惠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强、被上诉人邹桂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惠玲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邹桂香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一审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不足,涉案的50000元系邹桂香介绍杨惠玲参与非法传销而给予邹桂香的赔偿款,一审认定参加“3M”金融互助平台投资和该投资的性质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错误。2.即便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邹桂香明知杨惠玲参加非法传销仍然提供借款,该债务也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邹桂香辩称,原判正确,应予维持。邹桂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杨惠玲偿还借款5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邹桂香系“3M”金融互助平台的注册会员,2016年3月16日,邹桂香将该平台的注册网址发送给杨惠玲,让杨惠玲注册成为该平台的会员,杨惠玲注册成功后向该平台提供的资金需求者的银行账户分三次共转入59740元,3月24日,杨惠玲申请赎回了其投入的本金和收益共计72090元。3月27日,杨惠玲又向该平台提供的资金需求者的银行账户转入约60000元,2016年4月6日,杨惠玲发现该平台的网页打不开,无法操作赎回其投入的资金。4月9日,杨惠玲将其工商银行的卡号发给邹桂香,次日,邹桂香将50000元转入杨惠玲的银行卡内,杨惠玲用该50000元偿还对其信用卡的透支款。4月16日,邹桂香要求杨惠玲偿还该50000元时,杨惠玲将其信用卡交给邹桂香让杨惠玲从该卡上透支,因杨惠玲之前已将该信用卡报停,邹桂香透支未成,该款拖欠至今未还。一审法院认为,2016年4月10日,邹桂香向杨惠玲银行卡内转入50000元的事实,邹桂香提供了转账凭证,且杨惠玲认可,但其辩称该50000元系邹桂香给付其因参加“3M”投资而遭受的损失费,但未提供证据证实,且邹桂香向杨惠玲转款后曾于2016年4月16日向杨惠玲索要时,杨惠玲假意将其信用卡交给邹桂香去透支,说明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杨惠玲应向邹桂香偿还该借款,邹桂香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邹桂香、杨惠玲参加“3M”投资及该投资的性质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杨惠玲要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予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杨惠玲偿还邹桂香借款5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杨惠玲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邹桂香创建了“3M”微信群,其是“3M”的组织者和领导者;2.金昌市金川区工商管理局出具的函一份,证明工商管理局已对杨惠玲举报邹桂香非法传销案立案调查;3、银监会等四部委的风险提示,证明“3M”具有非法集资和传销的特征。4、中央电视台关于“3M”金融互助平台属于违法的新闻报道视频光盘,证明“3M”金融互助平台被定性为非法传销,拉人入伙,发展下线有提成,因该平台20**年4月8日重启,杨惠玲投入的资金未能收回。邹桂香提交了杨惠玲书写的幸福信、注册信息、投资和汇报情况的截屏,证明杨惠玲自己参与了“3M”金融互助平台,其所受损失与邹桂香无关。双方当事人二审提交的证据材料涉及“3M”金融互助平台的性质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邹桂香、杨惠玲参与“3M”金融互助平台的有关事实,一审已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二审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邹桂香依据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杨惠玲对收到邹桂香50000元的事实认可,其提出,该款是因“3M”金融互助平台投资失败,邹桂香给付的赔偿款,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判依据转账凭证及邹桂香索款时杨惠玲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邹桂香让其透支的事实,认定双方之间就涉案的50000元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充分。邹桂香、杨惠玲虽然均系“3M”金融互助平台的参与者,但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及的50000元和杨惠玲在“3M”金融互助平台的投资有关联,因此,“3M”金融互助平台是否系非法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杨惠玲关于本案债务系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杨惠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杨惠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尚晓霞代理审判员  蔡中利代理审判员  张 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