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金鑫与房建付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鑫,房建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79号原告:高金鑫,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被告:房建付,男,43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原告高金鑫与被告房建付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高金鑫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高金鑫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景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