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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高金鑫与房建付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鑫,房建付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779号原告:高金鑫,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北票市。被告:房建付,男,43岁,汉族,个体业主,住北票市。原告高金鑫与被告房建付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高金鑫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计445元,由高金鑫负担。审判员 刘 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景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