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502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书英与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书英,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785号申请执行人李书英,女,1963年11月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龙波。申请执行人李书英与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85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1、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申请执行人李书英工资2580元;2、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上述拖欠工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李书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3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宜昌荣鑫洗涤有限公司自2016年8月11日起至上述拖欠工资履行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李书英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向建军执行员  章富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