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湘、泸州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泸州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民初237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某某。被告泸州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泸州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泸州百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本院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金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