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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昌全、孙云菊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昌全,孙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04执87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门。法定代表人:周和华,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昌全,男,1967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被执行人:孙云菊,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昌全、孙云菊所有的产权证号为308房地产证2009字第××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房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