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执2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3执2436号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志昂、周小芳、应奋勇、胡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浙0723民初01921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9月0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兄弟铜铝管制造有限公司、浙江一品厨五金有限公司、应志昂、周小芳、应奋勇、胡芳支付执行款80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3执243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裘陈权代理审判员 陆伟民代理审判员 鲍圣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叶建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