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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信忠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信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民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21执374号被执行人王信忠,地址河南省民权县。委托代理人冯炜,律师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与王信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权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4)民民初字第0087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信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现金152367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信忠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信忠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央储备粮宁陵直属库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