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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缪利君、徐敏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利君,徐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397号申请执行人缪利君,女,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徐敏国,男,1983年8月5日出生,住椒江区。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与被执行人徐敏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敏国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支付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缪利君以被执行人徐敏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239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