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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17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徐建朋、章黎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朋,章黎明,徐长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17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建朋,男,198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章黎明,男,195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徐长丰,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4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建朋与被执行人章黎明、徐长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8月3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章黎明、徐长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2016年7月29日本院(2016)浙0324执1117号案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章黎明所有的在中国邮政银行永嘉县支行的工资卡账户,由于被执行人章黎明在本院系多债主的债务人,且其工资卡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债务,短期内难以兑现全部债权;2016年9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长丰所有的坐落于永嘉县碧莲镇下村双桥东路的房屋(房产证号:12××80),该房产属农村集体性质且为被执行人生活唯一住房,本院不予处置;2016年9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徐长丰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小型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2016年9月21日本院依法强制划拨了被执行人徐长丰的银行存款3300元,已于2016年9月2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还款义务,2016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有借款18700元及相关利息、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未履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章黎明的工资收入已冻结,但短期内难以兑现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徐长丰房产已查封,该房产属农村集体性质且为被执行人生活唯一住房,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徐长丰车辆已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暂无法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许可,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控制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17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升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