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民申30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韩文礼与耿庆一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文礼,耿庆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民申3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文礼,男,195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耿庆一,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迁安市。再审申请人韩文礼因与被申请人耿庆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2民终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文礼申请再审称,双方耕地是换着耕种不是置换。一、二审法院对换着种地还是置换的认定相矛盾,侵犯了韩文礼的权利。村书记兼主任暗中召集村民代表开会,作出双方互换土地的伪证,没有法律效力。从韩文礼领取栽树补偿款可以看出土地使用权人不是耿庆一,韩文礼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土地使用权人是韩文礼。韩文礼土地是水浇田,耿庆一以建冷棚蔬菜为借口向韩文礼提出换地种,却往地里拉石头和废料土垫地欲建房,原审法院没有查证耿庆一改变土地用途的事实,判决不公正。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韩文礼与耿庆一对于双方曾对案涉土地进行互换的事实均予认可,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该互换土地的行为是否终止。根据韩文礼的诉讼请求,该争议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在互换土地行为是否终止的争议纠纷解决之前,韩文礼要求耿庆一恢复案涉土地地容地貌的主张缺少依据。二审法院综合双方证据,根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在本案中不能确认韩文礼是否为案涉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判决驳回韩文礼诉讼请求,处理结果并无不当。综上,韩文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文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京山代理审判员 郭宝永代理审判员 何振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明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