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刑更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牟小义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牟小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1183号罪犯牟小义,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翠屏刑初字第3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牟小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2014年12月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牟小义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牟小义在减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4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牟小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家庭经济困难,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牟小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