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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22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东与被执行人方永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方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226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东,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飞彩街道办事处莲花塘村张村组21号。被执行人:方永华,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街道办事处锦城居委会种子公司组5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383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方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7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8482元、执行费7961.00元,但被执行人方永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方永华所有的位于宣城市宣州区环城西路农行商住楼XXX室房屋,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