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2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申请执行万玉华、徐天祥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万玉华,徐天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243号之三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59996888-5。法定代表人龙世强,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万玉华,男,生于1969年10月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申请人徐天祥,男,生于1963年8月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米易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攀枝花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米易县支行与万玉华、徐天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除已扣划万玉华银行存款1869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0)米易民初字第4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从俊执行员 刘天明执行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大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