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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5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钟君玲与李国美、薛光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5民初286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君玲诉被告潍坊洋栗得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国美、薛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房产两套(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潍乐房权证昌乐县字第××号)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闫文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希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