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民终1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黄裕雄、曾文英与谢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裕雄,曾文英,谢志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裕雄,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文英,女,196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志鹏,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邓子超、陈希,福建大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裕雄、曾文英与被上诉人谢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裕雄、曾文英于2016年8月8日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裕雄、曾文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美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