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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传军、林桂兰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传军,林桂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1674号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赖弘,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琰,男,汉族,系该社笔山信用社主任。被告李传军,男,汉族。被告林桂兰,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传军、林桂兰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无法提供被告李传军、林桂兰的送达地址,致使被告李传军、林桂兰无法应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间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省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志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