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03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卢重威与赵健良、谭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重威,赵健良,谭喜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民初3540号原告:卢重威,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委托代理人:陈月洁,系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健良,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谭喜霞,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黎联益,系广东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2016年6月24日受理原告卢重威诉被告赵健良、谭喜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重威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健良、谭喜霞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重威撤回对被告赵健良、谭喜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重威撤回对被告赵健良、谭喜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卢重威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莫少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贤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