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3执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聪文与邹秦、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聪文,邹秦,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4872号申请执行人王聪文。被执行人邹秦。(未到庭)被执行人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联合广场A栋51楼5101。法定代表人张春丽。被执行人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普宁市流沙龙苑新村6栋西三梯五楼西座。法定代表人邹鑫。申请执行人王聪文与被执行人邹秦、深圳市高路德投资有限公司、普宁市高路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工商、国土、车管、银行、证券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本案中暂无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华审 判 员 辛 波代理审判员 张 雨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家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