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04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计峰与蔡向前、赖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计峰,蔡向前,赖丹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10472号之一原告:郝计峰,男,汉族,1971年11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段若愚,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向前,男,汉族,1964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揭阳西县,被告:赖丹玲,女,汉族,1970年3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6年7月1日受理原告郝计峰与被告蔡向前、赖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9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计峰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73.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1873.21(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游胜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韵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