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8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漓、张瑜菲与项定香、周顺园等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漓,张瑜菲,项定香,周顺园,周敏敏,周诣萍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48379号原告张漓,男,1972年1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瑜菲,女,1998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奚志根,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定香,女,1947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顺园,男,1945年12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敏敏,女,1972年9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周诣萍,女,1996年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美娜,上海金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漓、张瑜菲与被告项定香、周顺园、周敏敏、周诣萍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漓、张瑜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漓、张瑜菲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宣志慧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