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刑更2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胡志武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志武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2669号罪犯胡志武。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本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常刑一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志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与同案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16895.2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发现漏罪,本院于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09)常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胡志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合并原判故意伤害罪所判刑罚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刑执字第76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〇一四年六月三十日经本院(2014)常刑执字第198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二〇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6年9月5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胡志武自2014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6年5月共获考核分158.3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5.6分。如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共5分;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积极参与监区春节值班、晚值班9次获奖励分共4.5分;2014年一季度至2016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8次获奖励分共14.7分;2015年7月至12月2次获无违禁品监区奖分共2分。该犯已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1000元、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其中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胡志武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志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志武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十一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