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牟太会申请执行肖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牟太会,肖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03执490号申请执行人牟太会,女,生于1955年12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肖传云,男,生于1982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牟太会申请执行肖传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债权人牟太会的债权受偿数额为20000元;领取本裁定时已实现的债权数额为7000元;领取本裁定时未实现的债权数额为13000元。现因被执行人肖传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民初字第124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凭此裁定书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大鸣代理审判员 任 敏代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克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