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7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韩莹诉戴小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莹,戴小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70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莹,女,1977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梁成双,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文庆,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小芬,女,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诉人韩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4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中,因上诉人韩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韩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振军审判员 许 京审判员 蒋辉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璐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