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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03民初2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中保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中保建设集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070号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太行路505号,组织机构代码55767058-9。法定代表人巩前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立业,该公司员工。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住所地河北保定市建华大街1157-69号。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中保建设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建友建筑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审 判 长  胡立华审 判 员  刘静宇人民陪审员  高建广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永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