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22执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明峰与曾文鑫、文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峰,曾文鑫,文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760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峰,男,生于1978年6月20日,汉族。被执行人曾文鑫,男,生于1974年9月17日,汉族。被执行人文玉红,女,生于1978年11月10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22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李明峰申请执行曾文鑫、文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曾文鑫、文玉红应支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文鑫、文玉红于2017年1月30日前支付本金18万元,利息从2016年9月17日计算,直至本金和利息还清为止。现因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申请执行人李明峰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川0522民特24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曾文鑫、文玉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峰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赵益平审判员 罗 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