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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7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郝波与徐全贵、李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波,徐全贵,李翠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7976号原告郝波,女,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东陵区。被告徐全贵,男,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翠香,女,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原告郝波与被告徐全贵、李翠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丁威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元,减半收取77.5元,其余77.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丁威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