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常州市升章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市升章商贸有限公司,陈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92执463号申请人:常州市升章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085921-4,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洋中路1号东1119。法定代表人沈晓芬,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东,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常州市升章商贸有限公司与陈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的(2014)武山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款项11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建东下落不明,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山商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琪执行员 金 勇执行员 张华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