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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02执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XX、徐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375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1961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徐巧玲,女,汉族,1964年10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徐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信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