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执157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迺喜、孙凤桐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迺喜,孙凤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李迺喜,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孙凤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李迺喜与孙凤桐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林代理审判员 高 瑞代理审判员 李承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