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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殷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殷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双辽市。被执行人殷志明,男,汉族,住所地双辽市。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殷志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3-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交了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执4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玉福审 判 员 :刘凤华代理审判员 : 陈 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 彭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