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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帮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金帮南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603号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兴荣、陈晓燕,公司员工。被告:金帮南,男,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帮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丽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