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坚与吕文娇李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坚,李盈蕾,吕文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51号原告李坚,男,汉族,1985年5月3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孙楠,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盈蕾,女,汉族,1981年3月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被告吕文娇,女,汉族,1983年5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原告李坚诉被告吕文娇、李盈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坚委托代理人孙楠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吕文娇于2013年9月13日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80万元,借款期限为叁个月,月利率为1.5%,被告李盈蕾作为担保人于2013年9月13日当日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被告李盈蕾向原告保证对上述债券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等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将款项通过其工商银行账户转入被告吕文娇指定账户。上述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吕文娇至今仍未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且在2014年3月13日开始,停止支付月息及综合业务服务费、产权资料保管费。据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被告吕文娇返还原告本金80万元及利息32万元,共计人民币112万元(利息从2014年3月13日暂计至2015年11月12日止,以实际还款日为准);2、被告李盈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吕文娇(乙方)签订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3001号),约定乙方向甲方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为人民币捌拾万元整,(小写800000元)。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叁个月,即2013年9月13日至2013年12月13日止,自甲方款项划出当日起算,至乙方欠款到达甲方账户的次日结束。月利率为1.5%,利息从借款起始日起,按贷款期限计算。乙方同意每月按借款金额的2%向甲方支付产权资料保管费,每月按借款金额的1.5%向甲方支付综合业务服务费。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还款,应从逾期之日起计收复利,并按逾期还款金额及应付未付利息、罚息、复利、费用总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随附银行转账清单,该清单显示2013年9月13日,原告以其中国工商银行95×××01账户向被告吕文娇的招商银行深圳笋岗支行46×××49账户转账支付760025元。另查,2013年9月13日,被告吕文娇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载明:“兹借到李坚,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贷款人),现金共计人民币捌拾零万零仟零佰零拾零元(¥800000.00),用于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再查,2013年9月13日,被告李盈蕾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被告李盈蕾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2013001号)的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因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其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在庭审中,原告确认实际转款给被告吕文娇760025元,被告吕文娇支付的产权资料保管费、综合业务服务费的实质是利息,利息支付日为每月13日。被告吕文娇收到借款后从未偿还过借款本金,且自2014年3月13日起就停止支付利息。以上事实,有借款合同、借据、转账凭证、保证担保合同等材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了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借据等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吕文娇支付借款,原告的陈述并无明显违反日常生活常理之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实际转账支付给被告吕文娇760025元,本案实际的借款金额应为760025元,被告吕文娇应向原告返还上述借款本金。此外,原告主张被告仅支付至2014年3月13日的利息,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能证明其还款情况,本院依法采信原告主张。关于利息的问题。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产权资料保管费及综合业务服务费均为利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可以适当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的利息部分不予保护。在本案中,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月利率为1.5%,产权资料保管费为每月2%,综合业务服务费为每月1.5%。逾期利率为每日千分之二,以上累计已明显超过年利率24%,原告请求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李盈蕾的连带保证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案中,被告李盈蕾自愿为被告吕文娇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在被告吕文娇逾期未偿还本案债务的情况下,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李盈蕾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文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坚返还借款本金760025元及利息(利息以760025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4年3月13日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分期履行的,相应部分的利息计至每次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盈蕾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被告吕文娇被本判决确定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88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79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1908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文勇人民陪审员 孙玉萍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海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