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士江与张艳龙、杜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士江,张艳龙,杜彩,柳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4执320号申请执行人:胡士江,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艳龙,男,汉族。被执行人:杜彩,女,回族,系被执行人张艳龙之妻。被执行人:柳春霞(曾用名柳昭霞),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胡士江与被执行人张艳龙、杜彩、柳春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依据(2015)镇民初字第2097号民事判决书,请求被执行人张艳龙、杜彩偿还借款43万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被执行人柳春霞对2014年3月3日的借款10万元本息(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月利率按2分计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支付案件受理费12050元,由被执行人张艳龙、杜彩负担。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张艳龙、杜彩被法院保全的位于镇平县曲屯乡枣园路口房产一处暂无法处置,法院冻结被执行人柳春霞在镇平县的存款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划拨,仍保持冻结状态,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并申请法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亚海审判员 安振宇审判员 刘江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鑫 关注公众号“”